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服务育人工作,加强辅导员进驻学生宿舍值班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43号令)、《湖南女子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规定》(湘女院党政联字[201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加强辅导员与学生的沟通,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学生思想、学习、生活问题,使其成为学生的知心朋友,学院实施辅导员进驻学生宿舍轮流值班制度。
第三条 学生宿舍值班辅导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关心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为学生良好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的形成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章 值班管理
第四条 各系根据实际情况拟定辅导员值班排班计划,每学期开学第一天将本学期学生宿舍值班的排班计划交学生工作部(处)宿舍管理科。学生工作部(处)将依据各系的排班计划进行工作督查。
第五条 各系在所属学生宿舍区设置一间辅导员值班室,学院统一配备办公桌椅、床、电脑等,值班期间水电、网络费用由学院承担。
第六条 各系辅导员值班室原则上安排在本系所属学生宿舍区域,学生工作部(处)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辅导员值班室要向全体学生公开。
第七条 学生宿舍辅导员值班,实行每个工作日晚上值班制,每周星期日-星期四及节假日收假的晚上值班(19:00-23:00),并将具体值班安排表张贴在值班室门上。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值班辅导员对本系所属宿舍区实行统筹管理,牵头本系的宿舍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组织本系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成员和宿管干部巡查本系学生所在楼栋(层),严查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私拉电线、使用违规电器、抽烟、饲养宠物、不关门、外来人员留宿、各种推销等问题,及时发现处理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督促学生做好内务卫生,保持宿舍整洁。
2.经常性走访学生宿舍,熟悉学生的基本情况,了解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结合学院文明寝室、思政教育等实际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引导或管理工作。
3.接待学生来访,热情向学生解释和回答各种问题,为学生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和指导,及时处理和解决学生的思想问题,有效化解学生宿舍内各种矛盾。
4.负责协调、处理值班期间本系学生中的各类事件,如遇突发事件应及时赶赴第一现场,必须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恶化升级,并根据情况分别向系领导、学生工作部(处)和保卫处进行汇报。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自觉维护学生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自我管理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十条 配合宿舍管理员工作,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缺席或早退,如因特殊原因请假,各系需调换值班人员并提前报学生工作部(处)宿舍管理科备案。学生工作部(处)将不定期抽查辅导员值班情况,辅导员值班调换备案除履行正常手续外,同时需告知所在楼栋的宿舍管理员。
第十一条 做好值班记录,认真做好值班期间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的交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每晚23:00前必须以信息形式向学生工作部(处)宿舍管理科汇报本系学生晚就寝情况。每周五上午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部(处)宿舍管理科报送一周的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学生寝室突发事件、学生夜不归宿等异常状况和学生意见建议等。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工作职责,执行“谁在岗,谁负责”的要求。值班时间内因擅离岗位造成的工作失误或责任事故,由值班辅导员负责,并追究所在系责任。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值班辅导员的履职情况,纳入辅导员年度工作考核,学院不另设值班补贴,在绩效核算时给予适当考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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