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子学院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章程
日期:2024-10-11 00:00:00  发布人:admin_xsgz  浏览量:506

湖南女子学院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南女子学院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自委),由在校优秀学生组成,是由学校党政领导,在学生工作部(处)的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的校级学生自我管理组织。大自委的一切活动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开展。

第二条 大自委“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宗旨,引导和团结同学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自觉性、主动性、实效性。

第三条 大自委是学生与学校、学生与老师、学生与学生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大自委弘扬主旋律,传递校园正能量,团结和引领全校学生热爱祖国、勤奋学习、敢于担当,奋发有为,积极营造良好的校风学风,为学校的全面健康发展积极建言、努力贡献。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全校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全校同学热爱祖国、勤奋学习,争做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大自委是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学习氛围与生活环境的学生自我管理组织。通过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促进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老师之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沟通与连接,加强学校与广大学生的联系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及时反映学生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 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大自委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实现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七条 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大自委坚持学校党政的全面领导,学校党政将定期听取大自委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学生工作部(处)研究大自委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大自委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生工作部(处)报告。

 

第三章 组织成员

第八条 湖南女子学院在籍在校学生,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且通过本会选拔,均可成为本会成员。

第九条 成员的基本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推荐候选人或自荐承担本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监督、讨论、咨询和建议权。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质询、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放弃成员资格的权利。

第十条 成员的义务:

(一)牢记使命,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刻苦学习,增强本领,努力成为可堪大用能担重任的栋梁之才

(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师重道,团结同学,能做到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大自委名誉;

(四)支持和配合本会开展各种活动;

(五)遵守大自委章程,执行相关决议,认真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 机构设置及运行

第十一条 大自委接受学生工作部(处)指导,设主任团,统筹大自委工作。主任团下设综合办公室、宿舍管理部、学风建设部、资助服务部、心理部、文明督查部个职能部门,每个职能部门设部长1名,副部长1-2名,干事若干。

 

 

第一节 指导老师

第十二条 大自委主任团及各职能部门均安排学生工作部(处)相应科室老师负责指导开展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指导老师接受大自委主任团及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和协调。 

第二节 主任团

第十四条 主任团大自委的常设机构,由公招竞聘产生,主持大自委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大自委主任全面负责大自委工作,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工作的开展,定期汇报工作,并代表大自委参与对外联络等。

第十六条 大自委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工作的开展。

第十七条 大自委主任、副主任行使职权到下届公招竞聘选出主任、副主任,并由学生工作部(处)颁布就职任命为止。大自委上届主任团对新一届主任团负有“传、帮、带”的责任。

第十八条 大自委主任团成员和职能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学工处共同参与。

第三节 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协调、推动大自委各职能部门工作。具体负责大自委的组织与人事管理、数据与文档管理、成员选拔与培训、年度考核与评优、线上与线下宣传等事务。

第二十条 宿舍管理部学生工作部(处)管理科的指导下参与全校学生宿舍的管理与文化建设,并保持与学校物业公司、后勤基建处、保卫处等相关组织的衔接,为学生在宿舍内有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保障服务。下设督查服务组和文化建设组。

第二十 学风建设部学生工作部(处)管理科的指导下推进全校学生学风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的校风、学风和班风。下设活动调研组和学风督查组。

第二十 资助服务部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的指导下对全校学生资助、勤工助学、大学生医保等工作进行管理与服务。下设资助服务组与勤工助学组。

第二十 心理部学生工作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指导下完成大学生心理调研报告、朋辈心理互助以及组织、策划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等工作,切实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水平。

第二十 文明督查部在学生工作部(处)教育科的指导下开展校园文明督查与劝导工作,组织文明礼仪宣传与示范活动,构建文明校园。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 各部门应准时召开部门例会,特殊情况必须事先请假,每月部门定期会议未出席者,作无故缺席处理。未出席次数达两次者取消次月评优资格。大自委需全体人员参加的会议应出席而未出席者作出通报批评,取消两个月的评优资格。

第二十 会议制度分为全体会议、部门会议和部长会议。会议考勤记录将作为评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十 每个月公布考勤情况。对于不积极的成员,大自委给予思想引导,屡教不改者,在部门例会上进行公布,取消评优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于消极怠工、不负责任、无故缺席会议或工作的大自委委员,正副部长和主任团均有权利在全体会议上提出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对于屡教不改的大自委成员,主任团应当对其进行劝退。

第三十条 对于经常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给大自委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成员,主任团应当请示指导老师,请求开除该成员。

 

 

评优制度

三十一 对表现突出的大自委成员可优先推荐学生工作部(处)评奖评优。

三十二 对思想进步,品德端正,积极进取,奉献部门,积极参与各类活动者有权参与大自委内部评优。

三十三 以工作成绩及考核作为评优的最大标准。每月各部门评选出优秀干事。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工作中积极肯干、能力突出的大自委委员,各部门正副部长可在学期期末向主任团提出关于提拔该委员的申请,主任团将视具体情况对其职位进行适当的提拔,鼓励其继续为大自委做更大的贡献。

第三十五条 向认真工作、积极负责、任期超过一个学期的大自委干部颁发聘书;被劝退,或者是受到学校、学院处分的,或者是被大自委开除的,将取消该成员的获得聘书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三十六 本章程适用于大自委全体成员。

十七条 本章程废止、修改需由大自委主任团向学生工作部(处)提案,经自委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干部同意、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十八条  本章程于制定之日起施行。

十九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属于学生工作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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