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子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湘女院行字(〔2022〕104号)
日期:2022-10-11 00:00:00  发布人:admin_xsgz  浏览量:230

湖南女子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湘女院行字〔2022104

为进一步提升湖南女子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促进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规定以及《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实施意见》(湘教发〔2019〕1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及二级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和服务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应优先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实现全方位育人有效平台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序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信息发布

第三条  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学校经费统筹安排,按照申请单位的实际需求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需要,按需设岗。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第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期间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五条  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用工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有害身心健康、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勤工助学学生只能从事辅助性工作,用工单位不得让勤工助学学生完全代替在编工作人员独立完成工作任务。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包括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七条  每学期初,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各用人单位的需求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待遇及岗位要求,面向全校公开发布(临时岗位随时发布)。

第八条  校外企事业单位、团体或家庭面向我校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一律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审查、报批和信息发布。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岗位申请、招聘与录用

第九条  凡我校在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且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参与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应填写《湖南女子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附件1),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辅导员、二级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以及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交学生资助中心审查并确认录用。

第十一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资助中心、二级学院会同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进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提交过勤工助学申请且未在岗的学生可以参加应聘,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录用。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人员录用结果,由学生资助中心公开发布,由二级学院具体通知被录用人员。并由学生资助中心、二级学院同时建立相关数据档案。

第十三条  因岗位不足而未录用的、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可以参加临时岗位招聘或由学生资助中心根据新的岗位需求推荐录用。

第十四条  学生一经录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凭学生证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

第十五条  学生录用后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用人单位和学生资助中心作出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且此后一年内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四章  岗位管理、考核及报酬发放

第十六条  未经资助中心批准、备案,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相关活动。经批准开展勤工助学的单位,须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加强对上岗学生的指导。

第十七条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请假或缺勤,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学生资助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被安排参加勤工助学上岗的学生必须签订《湖南女子学院勤工助学安全协议书》(附件2),必须参加资助中心、二级学院或学校勤工助学部组织的上岗培训及相关业务培训。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学生注意事项可详见《学生外出兼职防范注意事项及应对办法》(附件3)。

第十九条  学生如要求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书面离岗申请,并告知所在单位负责人,做好工作交接;否则扣发相应的工资,且此后一年内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二十条  校内设岗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与考核。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建立勤工助学人员的上岗、离岗和工作记录,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勤工助学上岗情况督察。

第二十一条 校内岗位按工时计酬,按月发放。以每月不超过40个工时、不低于12元/小时的最低工资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各用工单位在每月的1-3号(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后延3天)将上月的勤工助学考核表报送至学生资助中心,逾期未报的,视上月无用工学生,不发放勤工助学报酬。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学生奖助学金中列支。岗位酬金可以按月发放(每月15日前发放上月酬金),也可以在用工结束后一个月内发放,均通过财务报账后直接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卡上。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学年对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按岗位设置的10%比例评定,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见附件4)。

第二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勤工助学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校外企事业单位、团体或家庭面向我校学生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工作,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报酬由对方按协议给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中心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勤工助学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学生私自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遭遇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由用人单位、学生资助中心协助当事人进行处理;若出现协议纠纷,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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